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二氧化碳、IG541、七氟丙烷)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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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控制部分檢測及維護方案
1、氣體滅火系統相連的主電源系統工作情況檢查。
2、氣體滅火系統相連的備用電源系統工作情況檢查。
3、防護區內探測器火災報警的接受。
4、防護區內探測器故障報警的接受。
5、防護區內探測器的自動測試。
6、氣體滅火系統相連的備用電源的自動投入。
7、與氣體滅火系統相連的系統故障的自動報警。
上述檢測工作,只是氣體滅火控制部分的功能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