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經營場所的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營業時必須確保經營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培訓全體員工掌握報告火警、使用滅火器材、疏散人員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
(四)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五)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