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依法開展消防產品監督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
(六)推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七)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依法開展消防產品監督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
(六)推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七)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