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他人錯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起火原因、災害成因的;
(二)瞞報火災、火災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情況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一)指使他人錯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起火原因、災害成因的;
(二)瞞報火災、火災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情況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