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 動火作業場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5.2.2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
2 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2-1 的規定。
表5.2.2-1 滅火器最低配置標準
3 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4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2 的規定。
表5.2.2-2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