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 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并設置嚴禁明火標志。
6.2.3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
6.2.4 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應及時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