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正常運行不小于l.O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l.OO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佘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