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記者從寧夏公安消防總隊獲悉,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將消防工作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為此,我區制定辦法,規定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對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辦法》指出,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核工作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市、區)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國務院。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辦法》規定,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經國務院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規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據了解,依據該《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對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政府向各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自治區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考核工作組在下一年度工作考核中,就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到位或因職責不落實導致發生消防安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