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23時許,家住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公園路某小區12樓的李先生家里失火。10分鐘后消防車到達,當消防員跑上樓將水帶接上該層消防栓時,卻發現沒有水。消防員只得從一樓接水滅火。50分鐘后,大火被撲滅,但李先生家中的物品幾乎全被燒毀。小區物業公司解釋稱,高樓層的消防聯動系統有故障,沒有供水。
李先生認為,因物業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設施無法使用,貽誤了救火最佳時機,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全部財產損失57.5萬余元。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物業公司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須對本次火災損失承擔賠償,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11.9萬余元。李先生不服,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李先生財產損失的擴大與物業公司管理不善有直接因果關系,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責,但李先生未提交充足證據證實損失數額,判令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失火業主損失18.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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