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提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對消防安全評估狀況良好和具有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的單位,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建(構)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設施運行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將轄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甘肅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而且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密集、易燃易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下列單位和場所: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或者單層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建筑總面積1萬5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建筑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建筑總面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圖書館、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宗教活動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學校的教學樓和宿舍;建筑總面積2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建筑總面積1千5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和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等休閑場所;總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總儲量3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建筑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的單位;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面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儲存可燃物資的大型儲備倉庫、基地;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發電廠;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居民區物業應定期管理維護消防設施
《甘肅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定期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監督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的情況,組織監督抽查;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轄區內的居民住宅區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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