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強調,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建審人員在消防設計審核時,應嚴格審核消防設計文件中所選用的消防產品(含建筑消防設施)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的產品類型、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品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要明確告知申請單位選用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建工程施工檢查時,應首先查驗現場安裝使用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查驗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型式認可證書、型式檢驗報告以及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等資料是否齊全。對現場到貨的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判定,檢查產品的外觀標志、規格型號、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關鍵性能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利用消防產品身份信息識別設備對產品身份證標識進行識別,查驗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
《規范》指出,對現場檢查判定結論不合格的,應填寫《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記錄》、《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不合格通知書》,在三日內將判定結論送達被檢查人,并要求被檢查人協助聯系生產企業對現場產品進行確認,確認屬于該企業生產的產品,確認不合格的事實,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對經現場檢查判定結論為不合格,被檢查人提出異議的,應在五日內現場抽取樣品,填寫《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送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檢查人(填寫《消防產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對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對被檢查人申請復檢的(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填寫《消防產品復檢申請表》),應填寫《消防產品復檢受理憑證》,五日內將備用樣品送檢,自收到復檢結果三日內,填寫《消防產品質量復檢結果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對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
《規范》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根據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要求,要嚴格檢查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防火門、防火卷簾、消火栓箱等消防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并依據檢查實際情況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對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自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其他形式消防監督檢查適用)》,復查意見要寫清楚復查項目的整改情況,結論要明確,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