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運用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切實推進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近日,《青海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辦法》共5章47條,著重對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原則、標準、監督等內容進行了科學的界定和規范,實現了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有法可依。
《辦法》指出,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符合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對管轄范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辦法》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定性,主要對單位場所建筑面積不符合消防規定、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違法行為進行裁定,結合停產停業、停止作業等執法手段,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辦法》要求,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操作規程,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相應的處罰。
《辦法》規范,對主動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行為的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等行為的予以從重處罰。對主動消除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行為的不予處罰。
《辦法》強調,同一執法主體在同一時期,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對違法行為人有兩種以上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辦法》于2014年8月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