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在2013年印發的《青海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試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是指在青海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在建設、生產、運輸、銷售、存儲過程中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實并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信用信息發布制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在日常工作中發生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依法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安監、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將其錄入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成為單位的信用檔案,并實現與各地安監、住建、工商、金融、保險等部門的信息鏈接、資源共享。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單位和個人一經公布,說明其在今后的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表彰評優的工作中,由于其存在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將依法對其進行限制和懲處。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
2013年至今,全省消防部隊結合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清剿火患”戰役和重大火災隱患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實際,組織各地開展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拉網式、覆蓋式的檢查督導工作。各地消防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手段,從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對西寧市世紀職業技術學校、昌運世紀村小區(青海興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園區、循化縣佳樂商貿有限公司、貴德縣黃河家俱裝潢建材批發市場、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儀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華德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湖南新華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域青稞酒有限責任公司等301家不同程度存在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占用消防車道、消防器材配置不合理等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單位場所分16批次在“青海消防在線”(http://qh.119.gov.cn/)網站進行了公布。公布后,各地消防部門督促違法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經核實確實按既定要求整改后,由當事人申請,可適當縮短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將延長其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
與此同時,總隊在“青海消防在線”建立了“青海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查詢系統”,植入了301家不良行為單位的名稱、違反規定內容、公布時間等信息,方便查詢,進一步深入推進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良好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