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也應運而生,作為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特殊服務領域,目前尚沒有嚴格細致的法律法規加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無法保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適應經濟市場化以及政府職能社會化的總體要求,導致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存在設置缺乏科學評價體系,服務意識淡薄、質量不高,行業自律機制不健全,專業人才和培訓機制缺少等問題。2014年5月1日,公安部正式實施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律管理和執業準則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促進提升服務質量,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進行了規范。2014年11月,總隊對全省71家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800余名從業人員進行了資格考試,目前有近50家單位,400余人取得了臨時資質。為加強管理,推進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省消防總隊制定出臺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臨時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指出,臨時資質管理主要是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通過臨時資質的專業人員認定,滿足有關條件后申請的臨時資質。《辦法》要求,從事滅火器檢查、維修、回收及滅火劑充裝,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活動,社會單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安全評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等方面的咨詢活動的企業應具備消防安全評估資質,按照服務對象的類別和規模,分為臨時一級、臨時二級和臨時三級,臨時資質有效期為二年,具備正式資質條件后,才可以申請轉換為相應級別的資質。《辦法》根據不同的等級,從企業法人資格、場所建筑面積、質量管理制度以及臨時資質相關人員職稱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
《辦法》要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臨時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年度業績報告對符合資質條件的機構做出年度檢驗合格的決定。對單位不再符合原許可資質條件的、執業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要求登記備案或辦理相關手續的、多次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在檢驗期內違存在不良執業記錄等情況的將視為“不合格”。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有權對其取得的資質進行注銷。
《辦法》強調,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按照本辦法執業范圍規定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保證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并對服務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抽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