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存在的問題。目前,公安交警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是采取分段式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在車輛注冊、檢驗、報廢等環節對其進行必要的管理,但是在車輛行駛過程及年檢之間的時間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型、拼裝、超載等嚴重違法行為就缺少有效地監管,從而造成路面上違法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數量居高不下,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
交警部門是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力軍,但現行的法律卻沒有賦予交警部門足夠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職權,即使是已有的一些規定也十分抽象,缺乏操作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三款為例,該法只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按公安機關批準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于“必要的安全措施”這個表述,究竟民警對所檢查的危險物品采取何種措施才算安全,才算必要,誰也說不清楚,執勤民警更是難以理解。
(三)運輸企業源頭管理得不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后,一些有運輸要求的企業紛紛掛靠有資質企業,但一些資質企業對掛靠企業只顧收取管理費,卻不加強監管,致使車輛源頭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管理。一是憑借擁有資質證這一保護傘,掛靠企業置人民生命財產、公共利益于不顧,恣意妄為,或明或暗的從事未經審批的或小量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企業往往是用一些普通駕駛人來擔當承運人,押運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知識和運輸安全知識掌握不全,造成危險發生時手足無措,處置不當。二是掛靠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管理措施不完善。掛靠企業對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車輛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現象突出;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運輸不按規定辦理道路運輸通行證現象嚴重,很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私拉亂跑,違規承接危險化學品運輸業務,造成車輛監管困難。三是對從事道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檢驗缺乏有效機制。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機動車安全技術狀況往往無法保證在一個檢驗周期內時時正常,掛靠企業出車前的臨時檢驗有走過場現象;長途運輸途中的機動車安全技術狀況得不到保證。一些運輸車輛按路線運輸的自覺性降低,不受禁行區、路線及時間的約束,穿梭于監管薄弱的鄉鎮道路等危險路段。
(四)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未形成管理合力,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目前,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項整治工作過程中,經常是公安交警部門孤軍奮戰,各部門未能按照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開展危險化學品整治方案的要求,充分發揮組織、指揮、協調作用,整合監管部門的力量,結果導致專項整治效果不理想。實際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有關規定非常少、處罰力度又小,加之又沒有明確駕駛人員的相關義務,增加了執勤民警查處運輸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工作難度。民警往往無計可施,使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規運輸的現象非常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