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海南省政府召開第七次常務會議,會議上,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并將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今后自建民宅改作經營需由消防出具檢查意見。
據了解,海南省政府1994年發布了《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規定》,并于1997年、2005年進行了兩次修正。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實情況。海南省結合本地實際,多次討論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經過征求海南省監察廳、發改委、住建廳、工信廳、交通廳、工商局、質監局和安監局等有關單位意見,并在省內外調研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今天上午提交海南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進行審議。
據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朱新華總隊長介紹:新修訂的《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但是不適用于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規定》指出: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滿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同時規定裝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損壞建筑消防設施,已經造成建筑物耐火等級降低或者消防設施損壞的,應及時修復。此外,還特別規定了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自承包消防設施工程項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負責消防設施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和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報當地消防機構備案。
《規定》要求:自建民宅用作旅館、餐館、商場、網吧、酒吧、歌舞廳、放映廳等經營活動,在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應當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等法定文件,或者提供有關建設的合法證明文件,由消防機構根據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推薦閱讀<<
全國最新招投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