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印發《河北省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監督職責分工指導意見》對基層大隊消防監督職責分工進行全面規范,進一步加強基層大隊執法規范化建設。
據悉,《意見》明確基層大隊大隊長為執法第一責任人,行使消防法律文書簽批權;教導員擔任法制員,行使執法責任監督權。消防中隊實行“聯勤工作制”,規定執勤中隊在發現社會單位存在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建筑消防設施缺少、損壞等火災隱患時,應告知單位立即整改,并及時告知轄區消防大隊。還規定除大隊參謀負責社會單位消防監督管理外,大隊長教導員也必須列管一定數量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取得公安消防崗位資格的消防文員,可以輔助消防監督檢查和派出所業務指導工作。
據介紹,《意見》重點明確了執法工作的集體決定制,尤其是規定了對給予“三停”或者大額度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撤銷行政許可、重大火災隱患立(銷)案等重大執法事項必須進行集體研究,杜絕“一言堂”。(來源:河北消防 作者:陳玉新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