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外墻外保溫體系(EIFS系統)即外墻保溫和裝飾系統,是集節能、保溫、隔音、裝飾效果為一體的非承重性外圍護建筑墻體系統。二戰后開始在德國使用,60年后引入美國,73年世界性石油危機后得到全球普遍重視并開始大面積使用。2007年10月,我國下達文件,要求全國各地新建建筑必須做建筑保溫,既有建筑限期改造。
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給人類帶來幸福的同時,也帶來災難。近年來,因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不合格而滋生蔓延擴大導致的火災事故案例不勝枚舉。較為典型的有:2009年2月9日中央電視臺30層的北配樓因高空煙花引起屋頂可燃的防水材料及外墻可燃的保溫板材燃燒,火災迅速擴大,導致大樓付之一炬;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靜安區教工公寓對外墻進行保溫裝修時,無證電焊工違章焊接作業,引燃可燃的外保溫材料而引發大火,導致公寓樓58人死亡,56人失蹤;2011年2月3日,沈陽萬鑫皇朝38層的B座公寓樓因煙花引燃可燃的外墻保溫材料迅速燃燒,B樓整體燃燒并引燃毗鄰45層的A樓。2011年4月19日,上海電信大樓因裝修工人切割施工作業時引燃可燃的風管保溫材料,導致4人死亡。
以上只是與外墻外保溫用材不當相關的幾起典型火災,近年來與建筑保溫用材相關的火災事件還有很多。從這些火災的背后我們不難發現可燃外墻保溫材料是導致火災迅速蔓延的幫兇,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簡稱XPS)、可發性聚苯乙烯板(簡稱EPS)、聚氨酯噴涂(簡稱SPU)和聚苯顆粒是這些保溫材料的典型代表。易燃、煙密度高、燃燒后釋放有毒氣體是這些材料在火災后被貼上的共同標簽。
當前,外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史無前例的引起了業內各界的高度重視。公安部為此于今年的3月14日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下稱65號文)。其實,早在2009年2月,中央電視臺北配樓發生火災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公安部于2009年9月25日聯合發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文通知(以下稱46號文件),對住宅、公共建筑、玻璃幕墻建筑的外墻保溫材料作了十分明確的要求,按理說,國家對外墻保溫的燃燒性能是有明確要求。只可惜,各地并末真正執行好,導致可燃的外墻保溫材料仍被肆意采用,直致上述上海、沈陽火災事故也一再發生,這等于把國家具有法律效應的標準束之高閣、視為兒戲。今年的65號文件與之前的46號文件相比進一步明確了兩點:第一,將民用建筑外保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范圍;第二,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對此,有業內人士稱,如果65號文的防火標準被強行推廣,將成為有史以來最為嚴厲的建筑保材料標準。
2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火災危險性
2.1施工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可燃的保溫材料板裸放,或在外墻施工,還末抹面時,施工中的電焊、明火及不良的施工習慣等十分容易引發火災。這些材料在燃燒過程中不斷產生的融滴物和毒煙,同時釋放出來的氯氟烴、氫氟碳化物、氟利昂等氣體對環境的危害也不可忽視。如果在外墻外保溫系統快完工時發生火災,著火建筑即將呈全方位立體燃燒,損失定十分慘重。
2.2建筑使用后的火災風險
建筑投入使用后,如果使用易燃、可燃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筑發生火災,一旦墻體外保溫材料被引燃,對建筑耐火極限影響很大,試驗表明,一些可燃外保溫材料在火災后溫度極高,例如,以聚苯乙烯泡沫板抹燈網格布粘貼面磚或石材為例,在大樓形成猛烈燃燒后(燃燒火焰溫度可達1000多度),火災高溫烈焰會使聚苯板受熱熔縮變形,網格布也會由于高溫熱烤后折斷,外貼面或石材容易剝落,從高空下墜時,給建筑逃生人員及火災滅火救援造成很大的危害。聚苯板保護層破裂后,被大火點燃的聚苯熔化物不斷以高空融落,一旦掉落在人員身上,則造成傷害,即便掉落地面上還會不停的燃燒。由于可燃保材料引發的火災蔓延極快,附著易燃外墻保材料的高層建筑一旦著火幾乎不可救,幾乎是個世界性難題,沈陽的大火從10層燒到37層不到5分鐘;上海膠州路大火的聚氨酯材料燒起來黑煙彌漫,導致大部分遇難群眾窒息身亡。
3外墻外保溫材料消防安全監督措施探討
建筑是百年大業,一旦在源頭把關失守,在建筑投入使用,由可燃外墻保溫所帶來的火災隱患也就永遠埋在建筑里。如果不在材料上杜絕隱患,一定會再出現上海膠州路大火這樣的悲劇。目前無法統計,但那些使用了不合格外墻保溫材料的建筑定不在少數。現在是強化工作的最有利時間,保溫材料火災多發,防火形勢嚴峻,倒逼該項工作進度。從構建和諧社會大局出發,無論是政府領導,還是設計師、開發商、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都認為外墻外保溫的防火工作十分重要,認識上已無阻礙,應盡快設立嚴格標準的政策性文件,促進外墻外保溫行業的科學升級,強化外保溫材料的設計、施工、檢測、驗收等環節的監管,實現外墻外保溫材料不燃化的平穩過渡。
3.1盡快完善下發國家關于建筑保溫防火材料方面的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嚴格監管
目前,46號文件暫行期已過一年,應盡快修改完善后正式下發。但是,特別需指出的是:針對目前國內外的火災事故教訓,本著與時俱進,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的工作原則,規定宜從嚴,絕不能愈來愈松。各省、市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實施細則,規范對保溫材料燃燒性能具體監督的手段和懲處措施。建設、消防等部門應對建設、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進行專門培訓,確保各相關單位從業人員扎實掌握相關要求,明確各方面職責,多方努力,齊抓共管。
為真正提高執行力,關鍵在加大監管和懲處力度。上海、沈陽萬鑫等火災事故牽涉出的外墻保溫系統不合格的問題,應予以嚴肅查處,今后,凡在外墻外保溫執行上不力的,一律追責,引以為戒。
當前,在具體執行46號文及65號文件上應明確時間節點及具體工作任務,建議如下:
截止2011年3月15日止,針對建筑項目中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還未開工的建筑單體,無論該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何時取得,建設方均應主動調整建筑單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材料,改用A級材料,并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針對建筑項目中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已開工建設但還未完工的建筑單體,建設單位應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號文件規定,主動換用A級材料,認真核查建筑選用的保溫材料耐火等級及不燃水平隔離帶設置等方面內容,落實建筑外保溫系統的自查、自改工作。如發現在建工程建筑外保溫系統采用B2、B3級材料的,建設方應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文件要求,主動更換外保溫材料,改用A級材料;如建筑外保溫系統已經采用B1級材料的,建設方無需更換保溫材料,但應滿足46號文件的要求。
針對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已經完工的建筑項目,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9年9月25日前取得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材料燃燒性能按照原設計審查意見為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3月15日間取得的,建設方應認真對照46號文件要求,自覺核查建筑選用的保溫材料耐火等級及不燃水平隔離帶設置等方面內容,針對自查中的問題,應提前主動整改。
為防止一些建設單位改外墻外保溫為內保溫,從而規避法規要求。建議明確建設單位改外墻外保溫系統為內保溫或自保溫系統,根據國家《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對墻體的明確為不燃燒體,內保溫材料一律采用A級。
3.2提前介入審查,嚴把建筑源頭防火關
建筑、幕墻設計單位對涉及外保溫建設的工程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規范和其他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圖審機構應對建設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指標及相關設計要求進行核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在建設工程方案擴初會審時應對保溫材判類別、燃燒性能和防火隔離設置等情況進行審查。作為公安消防部門在把關施工圖審查關,尤其需要嚴格辦事,在受理項目時,外保溫系統施工圖應包括相關保溫設計說明圖紙。凡外保墻系統和外墻保溫材料類型、燃燒性能和防火隔離設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通過。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意見書中必須寫明設計的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產品選型。
特別要注意和防止的行為是針對外墻保溫工程設計項目,各地應從嚴控制打著專家評審的旗號,行規避國家標準之實的違規審批做法。
3.3服務關口前移,開展外墻外保溫材料的誠信送樣和見證取樣
所謂誠信送樣,即在建筑施工行為開始前,由建設單位作為申報主體單位(亦可委托施工單位)完成誠信申報,按程序向質檢機構報送擬采用的外保溫材料的樣品,質檢站出具相應檢測報告。對已獲得國家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檢測結果與設計說明相符的材料,可以作為建設單位選用依據,無須再次送檢。所謂見證取樣,即在施工過程中,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見證下,對工地選用的保溫材料按規定送檢,檢測單位出具相應檢測報告。一旦發現產品批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應通知建設單位重新選材。
如發現產品生產廠家制假,與原檢測報告嚴重不符,應將情況抄送家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廠家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無論是誠信送樣還是見證取樣除了重視保溫材料把關,還應注重不燃水平隔離帶及屋頂防水材料的燃燒性能把關。
3.4強化施工工地防火監督,做好工地監督抽樣
許多外墻外保溫材料火災大多發生在施工期間,因此,強化施工工地防火是避免外墻如保溫建筑火災非常有力的措施。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督促指導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確保施現場用火用電、消防水源、消防通路符合要求。
消防監督員主動強化施工工地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監督抽樣。具體做法是:由二名(含)以上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人員在工地現場抽樣,抽樣時填寫統一格式的抽樣單,對所取樣樣品的抽樣部位、性能要求等予以明確,被抽樣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通過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測,對實際運用的外保溫材料既是一次突擊檢驗,也是一次現場指導,是動態把關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重要環節。在工地檢查中,發現保溫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設、消防等部門應第一時間糾正建設方用材不當的現狀,以避免驗收時矛盾激化。
3.5嚴格消防竣工驗收工作
建設單位在申報消防竣工驗收時,應遞交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建筑外保溫材料防火性能檢測報告,建設、消防、質監等部門如工作需要,可以核查建設單位購買外保溫材料的供貨合同和供銷發票。
為真正震懾弄虛作假的行為,建議在驗收外墻外保溫材料時,實施實地監督抽樣檢測行為。具體設想為鉆孔取樣檢測法:具體而言為選取套筒直徑為10cm左右的鉆孔機,在外墻直接鉆取試樣,質檢站相應調整檢測設備,對試樣確認燃燒等級。這是最有效的檢驗行為,不僅可作為驗收把關的手段,也可作為判定某一大樓外墻保溫材料的方式。如為幕墻的,可拆除玻璃取樣。為更好的便利群眾,提高檢測效率,建議還可以研發流動消防產品監督檢測車。驗收時,直接開到建筑單位現場取樣檢測,這種流動檢測方式還可用于對公眾聚集場所裝飾材料監督檢測,極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4.可能帶來的沖突
4.1對部分廠家既得利益的沖突
嚴刑峻法必將促使保溫行業大洗牌,觸動一些生產B2、B3級保溫材料企業的既得利益,奪走了這些企業的奶酪,可能會招致來自他們的抵制之聲。但是,公安部46號、65號文的頒布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各地血淚教訓,對及時糾正當前保溫材料火災隱患突出的現狀意義重大,各地應加強執行力,保溫材料采用A級,只是適當提升了造價,沒有買不到的材料,只有不想做的業主。
4.2對大樓能否投入使用帶來沖突
如果大樓在驗收時被查證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不達標,則大樓驗收不合格,不能依法投入使用,建筑外保溫本應用A類,實際驗收監督中檢測為B類,則問題很難整改,對于即將竣工驗收的建筑,如為帶玻璃幕墻的外保溫系統在拆除時需要對幕墻拆除,而玻璃幕墻的成本是外保溫系統的10倍以上;如為房產項目,拆除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可能會導致交房延誤,引發糾紛。
4.3與行政監管部門間的沖突
根據65號文件,要求對現施工中已采取易燃、可燃材料進行拆除,而這些建筑有可能原先已經過建設、消防審批同意的。如果有關部門強令建設單位拆除,或者大樓因此而不能通過驗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能會提出復議、訴訟,進而引發行政賠償。(來源:杭州消防支隊 作者:熊軍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