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局部修訂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開始實施。
5月9日,住建部發布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第35號)。

重點提要: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所修改的條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詳細內容:
說明:下劃線標記的為新增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重點:公用建筑 3.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
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0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0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0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0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0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3.1A 條的規定;
2、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6.2.2 條的規定。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筑。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醫療建筑、旅館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5.5.14
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50m²;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75m²;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 120m²;
2、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m²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m²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

注:
1、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
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5.5.24A
3層及3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
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2m²,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7.4A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1、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7.3.1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²,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5.28 條和第6.4.3 條的規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8.2.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²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于5000m³ 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³ 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²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0m。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 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辦公建筑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外)。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²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²的卷煙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廠房(倉庫);
2、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覽建筑,?。ㄊ校┘壖耙陨系膹V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 lx;
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 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 lx;
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m²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

3、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